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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民办教育的必由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11:05 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邱春艳

  编者按新学期伊始,我们的记者了解到,民办学校、各种民办培训机构的工作如火如荼,却不同程度的面临着法律的 困境。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举办的第一所民办大学,到今天发展出北京巨人学校、北京吉利大学、新东方等民办教育品牌,短 短25年,民办教育从荆棘丛生中走来,其中经历了公众的不信任到信任、政策的偏见到法律的保护、自身的弱小到品
牌的成 长,酸甜苦辣尽在其中。时至今日,没有人再否认民办教育的意义,但辉煌背后,他们也有着自己的难言之隐:遭遇恶性竞争 的、发布虚假教育广告的、遭遇融资困难的……,我们期待,法律的规范与保护,得以佑护民办教育的勃勃生机。

  法制化——民办教育的必由之路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时这样评价法制对于民办教育的重要性:“民办 教育必须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这不仅能保障民办、公办教育的良好发展,也能保障民办教育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

  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认为,为了使民办教育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就必须全面贯彻依法治教,加强对民办教育这 方面的法制建设,是教育法制建设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教,不仅仅包括国家办的学校也包括民办教育。每一个公民所从 事的教育活动,都应纳入法制的轨道。所以,这几年对民办学校立法,是《教育法》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两个问题:民办教育的得与失

  1982年,标志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开端的第一所民办大学——中华社会大学成立,从此民办教育开始逐步发展起来 。早在2004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机构)已有7.85万所,在校生达1769.36万人,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在 校生139.63万人,占普通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10.47%;民办普通高中和中职在校生294.68万人,占整个普 通高中和中职的比例达到8.21%;民办幼儿园在园人数584.11万人,占全国在园幼儿比例为27.98%。

  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一方面,其贡献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另一方面,已具相当规模的中国民办教育在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不少人对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识 不足。二是一些民办教育机构自身行为不规范,做虚假广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民办教育整体的声誉。

  一方面是巨大的贡献,一方面却又存在很多问题,甚至得不到人们的认可。造成民办教育这种尴尬地位的原因是什么 ?

  三种时态:法制化——民办教育的艰辛“独立”之旅

  过去时:民办教育—一个尴尬的名词

  “如果20年后你的儿子问你,‘爸爸,你也是大学毕业,你的母校在哪里’?而你却回答不出来,你会怎么想?” 北京吉利大学执行校长罗晓明经常这样对他的学生讲。

  “过去民办学校是无资金、无师资、无校舍的三无学校,学生学习3年能换18个住宿的地方,拿到毕业证,却找不 到自己的学校,这对学生是一种心灵的扭曲,民办学校也算不上真正的发展。”罗校长的这段话是对过去民办教育尴尬地位的 形象描述。

  如果从1982年中华社会大学成立算起,中国的民办教育已经走过了20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相关立法的 滞后,一方面使民办教育的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证,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的完善和资金的再投入。另一方面,立法的 滞后也使得整个民办教育市场毫无规范,从而影响了民办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过去进行时:法律法规为民办教育正名

  一直处于尴尬境地的民办教育终于在2002年12月28日看到了曙光———这一天,《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以高票获得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 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对当时长期苦心经营民办学校的6万多名校长和1000多万名民办学校的在校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 子。

  “民办教育走过了20年,奋斗了20年。这20年来,我们一直在为民办教育的独立平等权利而努力,现在有了一 部自己的法律,这是一个里程碑。可以说,民办教育真正的发展是从今天开始的。但从‘三无’学校到法律上规定与公办学校 享有同等权利,这个过程是艰辛的”。一位民办学校的校长当时发出这样的感叹。

  起步探索时期(1978-1987)。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 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在宪法中对 社会力量办学作出原则规定。

  稳步发展时期(1987-1991)。1987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同年国家 教委和财政部还联合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这些法律性文件的实施标志着民办学校被纳入国家正常管理 体系。截止1991年底,仅民办普通中小学,全国已达1199所,其中中学544所,小学655所。初步形成了多类型 、多层次、多学科的民办教育体系。

  大力发展时期(1992年初—1999年初)。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表述了国 家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社 会力量办学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从补充到并重时期(1999年初至今)。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该次会议对中国许多教育的 发展,重新制定了更为大胆和开放的定位,民办教育的定义也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而改变为“与公办教育并重”。

  2002年12月28日,江泽民签署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自2003年9月 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一些民办学校校长认为,中国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施行,是中国民 办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事业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赖以生存和发 展的几个要件有了明确规定,从而大大提高了民办教育的地位。

  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民办教育的政策环境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生与公办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可是今年我们学院100多名学生买了半价票, 到了火车站还是被罚款。请别再因为半价票问题伤害我们民办高校学生的感情了。”时任北京科技研修学院党委书记的周继庭 ,在当年全国政协委员考察北京市民办高校的座谈会上,对在场的全国政协委员们“诉苦”。

  周继庭认为:“《促进法》毕竟只是一个比较粗的法律框架,学生待遇、校名等问题一落到具体执行层面就往往很难 找到依托。”

  周继庭说出了民办学校面临的共同问题。

  直到2004年,这个问题才得以解决。2004年4月1日,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半年之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这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它对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措施 作了细化、补充。

  至此,民办教育终于从法律上获得了与公办教育的同等权利,完成了争取和公办教育“平等独立”的艰辛旅程。

  将来时:将民办教育的法制化进行到底

  记者日前从北京人大获悉,北京将出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在今年7月25日 提交给北京市人大审议的草案中就有一些很新的观点。

  针对多年来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政策待遇方面存在的差异,《办法(草案)》就民办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方面与公 办学校教师存在的不平等待遇、教师培训方面的权利、教师职工与学校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解决 了民办学校与其教师的法律救济途径问题,更好地保障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民办教育界人士在欢呼的同时,也表达了他们的隐忧。北京城市学院副院长陈宝瑜认为:“《促进法》及地方政府 的实施办法解决了民办教育的一些问题,但并不是说就永远不变了。作为民办教育家,我们可以在现在法律条例下继续做有益 的探索,在实践中寻求新的认识。国家也应根据实际加强民办教育的相关立法。进一步实现民办教育的法制化。”

  北京巨人学校的校长尹雄认为,民办教育的法制问题伴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而发展,将是一个长期的问题。民办教育 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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