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判决两起妨害公务案 殴打民警者被判拘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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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20:09 国际在线 | |||||||||
新华网青岛9月10日电(记者 徐冰、王志):山东青岛法院日前依法判决两起妨害公务案件,两名被告人因殴打民警分别被判处3个月拘役和6个月拘役。 今年5月22日,青岛胶南市公安局大场派出所副所长徐威华接到群众报案后,带领民警王凯宁着警服到胶南市大场镇冯家坊村徐金强家,遭肖家洼四村农民魏范军(在徐金强家已酗酒)无故辱骂。魏范军不听劝阻又撕扯民警,并将徐威华、王凯宁打伤,经法医鉴定二人
胶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魏范军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魏范军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魏范军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今年6月5日,青岛市李沧区居民张卫星违章酒后驾车,行至该市崂山区东陈村住宅楼附近时,拒绝接受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徐皓斌的检查,并殴打纠正其违章行为的徐皓斌,致徐皓斌警服被撕破,左前臂、嘴部及裆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徐皓斌的伤属轻微伤,张卫星也自愿认罪。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卫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卫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卫星拘役6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