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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政府令 “生”出14个文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0:46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陈永君 为您报道 省政府法制办日前通过其网站发布消息称,因省略行政执法程序直接实施罚款,以及擅自提高罚款额度、不列举法律依据等原因,《庆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近日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时未获通过,已被发回重新修改,逾期不修改或者废止的将依法予以撤消。据介绍,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还违反了“一事一文”原则。

  省略程序直接采取罚款

  省政府法制办在对《庆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该《办法》省略了行政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方式和程序,直接实施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这种规定违背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记者了解到,行政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时,一般先采取告知、警示、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手段无效后,才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

  擅自提高罚款幅度

  备案审查还发现,《庆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援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处以1000元至50万元的罚款。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根据该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分别给予不同种类和幅度的罚款。而该《办法》笼统地一律给予1000元至50万元的罚款,没有情节轻重的区别和细化,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缺乏可操作性,并违反了上位法规定。

  文件擅自设定行政处罚

  《庆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含糊地表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但究竟依据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列举。该管理办法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分别规定了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而且明确规定是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该管理办法在不明确列举或援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规定上述行政处罚造成了执法依据不明晰。

  一个令号竟公布14个文件

  按照公文管理和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公布行政决定和命令时,应当遵循一事一文的原则,但庆阳市政府一个令号公布了14件文件,不符合行文规范。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一个文号同时公布几件事情,严格说属于违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司空见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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