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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判刑不劳教”凸显法律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1:14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不少人吸食毒品被抓获后,都会主动交代微量贩毒或者主动交代容留吸毒的犯罪事实,试图借法院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来逃避较重的劳动教养。根据这一新情况,南京检察机关要求对情节轻微的吸毒人员可不作犯罪处理,由公安机关对其适用行政处罚,以加大打击力度。

  (《现代快报》9月10日报道)

  吸毒人员“要求”判刑,司法机关也主动放弃刑事处罚权。违法者“宁判刑不劳教”,而司法执法机关则“宁劳教不判刑”,让人感到莫名其妙。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吸毒者戒断后复吸,除强制戒毒外,一般由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2年至3年的行政处罚。而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构成犯罪的,则由法院判处不满3年有期徒刑和拘役,一般判处3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信所有的人都会发现其中的问题,劳动教养明明是行政处罚,应属于处罚较轻的制裁方式,而它限制公民自由的期限却比较轻的刑罚还要长,虽然刑罚是比较严厉的制裁方式,但它有时却比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的期限要短得多。对于轻微犯罪行为来说,对比效果就更加明显,难怪吸毒者宁愿承认微量贩毒或容留贩毒而追求入罪,也不愿意承认自己复吸。

  我们有理由认为,“宁判刑不劳教”不仅在南京存在,在其他地方也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也不仅在吸毒者中存在,在其他违法分子中特别是那些“惯犯”中也会存在。我们不能一味谴责违法者的狡猾,因为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有钻法律空子的权利。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并尽快加以改正的是,消除当前法律制裁体系缺陷,废除劳教制度,消除行政处罚与刑罚“倒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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