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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欲立法保证赠品质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6: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 时常有商家借口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奖品、赠品、免费服务、折价商品(服务)、事先声明的瑕疵商品,而主张免于承担由相关商品引发的民事责任。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将“把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其实质仍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具有经营的性质,经营者民事责任不可免”写入相关法规。

  深圳消委会认为,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其实质
仍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具有经营的性质,应该适用《消法》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经营者民事责任不可免。

  但不同情况应有所区别,例如,对事前已经声明的瑕疵商品,消费者不可就已声明的瑕疵问题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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