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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被撞 六“嫌疑船”共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6:20 华商网-华商晨报

  新闻回放:去年7月18日晚,葫芦岛市冬泳协会会员张波在葫芦岛市龙湾海滨浴场游泳时意外身亡。因找不到肇事者,张波家属将在海中营运的几十条快艇、摩托艇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

  上次报道题目:《游泳被撞死快艇成被告》

  晨报葫芦岛讯(记者胡清)“因为两家公司不能证明自己的船只没导致张波死亡,所以两个公司应该共同赔偿张波死亡造成的损失。”

  9月8日,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对张波的家属索赔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葫芦岛市龙湾海滨经营摩托艇和快艇的葫芦岛海浪快艇有限公司(简称“海浪公司”)和葫芦岛军华海上娱乐项目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军华公司”)将作出赔偿。

  根据法院认定,张波在海中被撞死的时间为2005年7月18日19时到20时之间,这个期间,海浪公司有2艘摩托艇和2艘快艇出海,军华公司有2艘摩托艇出海。

  法院认为,法医鉴定和公安机关认定,张波是被高速运行的体积较大的快艇之类的船只撞击头面部导致死亡的。当时只有海浪公司的4艘快艇类船只和军华公司2艘快艇类船只在海中航行,因为不能证明是哪艘船撞的,所以法院判决两个公司共同赔偿张波之死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张波家属的精神抚慰金24万余元(含精神抚慰金4万元)。

  法院同时判决,龙湾海滨的管理者葫芦岛市海滨管理处对两个公司的24万余元赔偿款,在2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如果两个公司没有能力赔偿全部赔偿款的20%以上,海滨管理处承担赔偿款的20%。

  法官解释>>>

  这场官司为啥这样判

  问题一没证据证明是我们船撞的,为啥赔?

  主审法官:首先,法律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损害是被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以外,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两个公司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船只经营,都可能造成张波死亡,又都不能举出可靠的证据证明张波死亡不是自己公司的快艇或者摩托艇所致,所以就应该依照上述法律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问题二海滨管理处为啥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海滨管理处没有尽到管理者的职责,没有明确游人区和航行区的界限,增加了游客在游泳时的安全隐患。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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