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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纠纷历经4年4次审判无奈和解谁是这场官司的赢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7: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山东省临邑县个体司机吴忠顺凭着自己的一辆大货车和熟练的驾驶技术,一直过着平静而宽裕的生活。但是这一切却因为几年前给别人的一次帮忙而彻底打破了。

  帮人捎钱突然成被告

  临邑县个体工商户甄某,多次雇用吴忠顺向济南黄台货场于某处送货,其间甄某数
次委托吴忠顺捎回货款。2001年6月30日,甄某通过电话让于某将货款3万元交吴忠顺捎回。此后,甄某又多次雇用吴忠顺送货。不料,2002年8月19日,甄某以吴忠顺侵占捎回的3万元货款为由,一纸诉状将吴忠顺诉至临邑县法院。

  在法庭上,吴忠顺辩护认为:2001年7月1日早8点,自己去济南商河装货之前,在村西桥头将3万元货款交给甄某,有跟车司机刘振华当庭证明;当时甄某以老熟人、有急事为由没有打收条;如果没有将货款交与甄某,他为何继续雇自己送货?

  甄某则指证:2001年7月1日,吴忠顺去的是临邑县临盘镇装货,并非是济南商河,经法庭调查属实;继续雇吴忠顺送货是因为多次索要货款均被故意推托,想在以后的运费中扣除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甄某的主张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法庭调查材料为证,遂判决吴忠顺交付甄某货款3万元及利息。

  二审、再审连输官司

  吴忠顺不服,遂于2002年11月9日上诉至德州市中级法院,并提出了新证据:2001年9月28日双方结算运费,甄某付给吴忠顺现金5500元,并打下还欠47车次运费欠据一张。如果自己没有将3万元货款交与甄某,他为何继续雇自己送货支付部分运费并打下运费欠据?甄某对欠据没有异议,但称5500元系吴忠顺借款并提供证人白某出庭作证。据此,德州市中级法院依旧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忠顺不服二审判决,向德州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又提供了新证据:其兄吴中立与甄某的对账单一张,上有“6月30日收3万元”字样。经笔迹鉴定,系甄某亲笔书写,甄某辩称该对账单虽系自己与黄台货场于某之间的对账单出具了于某的证言,但送货人是吴中立,且上书“6月30日收3万元”与吴忠顺所称的交款时间不符。2004年5月,德州市中院再审判决吴忠顺败诉。

  申诉到了检察院

  吴忠顺不服,2004年7月28日向临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再次提出新证据:黄台货场于某否定此前在再审中所作证言。

  临邑县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认为:吴忠顺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账单上除甄某亲笔书写“6月30日收3万元”外,另有“噶代”二字吴忠顺的小名叫噶子;白某与甄某有密切业务联系,其证言不能采信;甄某打下欠47车次运费欠据还付给吴忠顺现金5500元也有悖常理。

  后经山东省检察院抗诉,2006年5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决定提审,并达成调解协议:甄某放弃德州市中院再审判决确认的3万元,对5500元借款不再主张权利;吴忠顺自愿撤诉不再申诉,并放弃2001年9月28日前的47车次运费;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拿到调解书后,双方都有一种解脱的感觉,但结果表明这场官司并没有真正的赢家:民事调解书没有对吴忠顺与甄某孰是孰非予以认定,二人历时4年历经4次审判,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金钱,长期保持的信赖、友谊和业务关系荡然无存。或许这件事情的真相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了。

王健 刘宗胜 徐庭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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