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发布《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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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7:5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 为规范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和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促进新闻信息健康、有序传播,新华通讯社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作为国家通讯社,是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的
《办法》说,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应当与新华社指定的机构签订订用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订用、编译和刊用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 《办法》规定,新华社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信息有选择权,发现含有被禁止发布内容的,应当予以删除。 为有效保护外国通讯社知识产权,《办法》规定,国内用户使用其新闻信息时,应当注明来源,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办法》对违反规定发布、使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以及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其中包括对违规外国通讯社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暂停特定内容发布,乃至暂停或者取消发布资格。《办法》规定,新华社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例如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办法》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通讯社,以及其他具有通讯社性质的新闻发布机构,在内地发布新闻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