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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经理“性骚扰”遭解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12:33 新闻晚报
□晚报焦晓虹 通讯员李鸿光报道 制图邬思蓓

  上海某广告公司以该公司英籍总经理詹姆士在参加国际会议期间,对异国女性员工实施了“性骚扰”为由,解除了该总经理的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

  近日,静安法院认为,詹姆士对异国女性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处于待定状态,以此解除詹姆士聘用合同显属不妥,遂判决由这家广告公司支付詹姆士2005年4月至
9月基本报酬人民币74.52万元,带薪假期补贴人民币74211元。

  是否“性骚扰”

  2004年3月16日,这家广告公司与詹姆士签订聘用合同一份,约定聘用詹姆士为公司总经理,聘用期限自2004年2月23日至2006年2月22日。詹姆士税后年薪为人民币149.04万元。双方还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若詹姆士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因詹姆士涉及诉讼或犯罪,……对公司的声誉及詹姆士本人的工作能力有严重影响情况立即辞退。合同的中止将由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后才能生效等内容。

  2005年3月31日,该广告公司书面通知詹姆士:“我们特此发函确认你已经被因故解职,立即生效。解职的原因是你的行为不轨,仪态不当,大大违反了你与广告公司签署的聘用协议条款。”詹姆士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于2005年12月26日获部分支持。

  2006年1月,该广告公司对裁决不满起诉法院称,在2005年3月8日至9日,詹姆士在参加广告公司的母公司美国国际公共集团于泰国芭堤雅举行亚太地区会议过程中,对新加坡女员工Dorai女士实施了不恰当的性骚扰行为。在美国国际公共集团总部和上海这家广告公司调查后,于2005年3月31日,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法》及美国国际公共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之规定,立即解除了詹姆士的劳动合同。现要求判决不支付詹姆士2005年4月至9月税后报酬74.52万元和带薪假期补贴74211元。

  广告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Dorai新加坡女员工的证词,证明詹姆士有非常严重的性骚扰行为,还收到詹姆士多次发送有淫秽言语的电子邮件的证据;还有詹姆士发给公司外籍总监的邮件,证明詹姆士已承认实施了性骚扰行为;公司总监等人证明新加坡女员工投诉,詹姆士向她暴露身体等淫秽的手势实施性骚扰行为。

  不满40岁的詹姆士辨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对“性骚扰”的有效立法,双方合同未将“性骚扰”列为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的书面解职通知书,也未提及“性骚扰”问题,凭证人单方面的描述不能认定自己实施了“性骚扰”。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解除詹姆士合同依据,是詹姆士行为不轨、仪态不当,即对新加坡女员工Dorai实施了性骚扰。法院以为“性骚扰”是否成立需经一定程序加以认定,该广告公司诉称的“性骚扰”发生在外国,詹姆士对新加坡女员工Dorai的行为是否“性骚扰”,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公司则以此来解除詹姆士聘用合同显属不妥。根据詹姆士与该广告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只有员工有严重不端行为,公司无需提前通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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