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通讯社信息管理办法”颁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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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14:40 北京晚报 | |||||||||
据新华社电为规范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和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促进新闻信息健康、有序传播,新华通讯社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内用户不得直接订用
新华社作为国家通讯社,是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的法定授权机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经新华通讯社批准,并由新华通讯社指定的机构代理。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 《办法》说,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应当与新华社指定的机构签订订用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订用、编译和刊用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 在华发布信息不得伤害中国 《办法》明确规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信息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国家荣誉、利益;不得违反中国的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不得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和伤害民族感情;不得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得含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办法》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通讯社,以及其他具有通讯社性质的新闻发布机构,在内地发布新闻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J0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