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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1:3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李剑英)施工单位未公告防治施工噪声污染的现场管理制度、未公告夜间施工许可证及其相关内容、未设置来访接待场所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市法制办公室昨天就《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在首都之窗网站征求意见。今天起至本月26日,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或市法制办公室网站发表自己的意
见。

  该《办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混凝土浇注振捣、使用大型机械、材料切割、吊装作业、土石方工程、物料装卸、拆装模板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确需在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开始前3日以上向当地居民公告,并在施工场地边界设置公告牌。公告内容包括:夜间施工起止时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

  《办法》显示,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时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在划定的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执行相应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没有划定飞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在机场跑道两端5公里、两侧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商品住宅。

  另外该《办法》规定,在居民文教区和其他特殊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所在区域居民、单位的同意。在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歌舞娱乐、生产加工和制造业场所。

  据悉,本办法实施后,《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城乡规划条例征集意见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从昨天至本月底,市政府法制办对外就《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条例(送审稿)》规定,进行建设需要依法申请,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取得相关文件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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