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条例出台10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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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1:4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明确城管执法范围 早报讯 发现违反供热条例的行为,市民可以直接向城管部门举报,昨天,记者从市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出台的《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城管的执法范围,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市(区)城市行政管理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包括:查处各种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有关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违反城市供热、供(节)水、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有关违反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有关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后,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向原行政机关举报的,原行政机关应当先行登记,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的举报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宋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