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博客告博客一审判被告道歉赔偿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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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2:47 海峡都市报 | |||||||||
N《北京青年报》供稿 本报讯 昨天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侵犯名誉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明(网名秦尘)因为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沈阳(原告)除了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等言论被判侵权。法院判决张明连续30日以秦尘(张明)的署名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沈阳的致歉声明,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驳回沈
法院认为:张明所撰写及转载的文章虽然发布于其本人的博客专栏内,但鉴于博客网系开放性网站,文中内容具有广泛传播的客观效果,因此张明应对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明在博客中所写诸如“沈阳除了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等言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评价范畴,构成对沈阳人格利益的侵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