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宣判原告胜诉获赔10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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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4:19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 记者11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我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原告沈阳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张明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沈阳的致歉声明,并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 据了解,原告沈阳为博客中国的早期注册用户,他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看到了许多关于贬低自己人格的文章。如《秦尘:沈阳式路演该停停吧!!!———大过年的,沈阳
法院认为,张明所撰写及转载的文章虽然发布于他本人的博客专栏内,但鉴于博客网是开放性网站,文中内容具有广泛传播的效果,因此张明应对他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