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10月1日起酒瓶上要标警示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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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5:27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柯锐 通讯员袁爱婷 报道:10月1日后,部分酒类的外包装上,将像香烟盒上的“吸烟有害健康”一样,出现“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车”等提示。 记者昨悉,下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新国标将正式实施。
新国标明确规定,饮料酒标签上须标示酒名称、质量等级、警示语等相关内容;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类似于“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如果未标此字样,生产企业就将被判“犯规”;同时,凡酒精度大于0.5度的啤酒、葡萄酒、白酒等酒精饮料,推荐在其标签上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语。 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下月起,将对全省酒类标签等外包装进行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