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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拟鼓励外资涉足公用事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6:30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邢世伟)今后,像燃气、自来水等城市公用事业,外国公司如果有意投资建设,政府部门有望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沈阳市城市供水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经初拟完成,即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中规定

  境外资本可投资沈公用事业

  根据《办法》中的规定,除现有国有企业外,沈阳市政府将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投资建设城市供水、燃气设施并从事供水、燃气的特许经营活动。

  在申请公用事业经营权时,无论是外商、国有企业还是社会资本,所有企业申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时,都必须通过公平的竞标,最终政府将选择各个方面都比较优越的一方作为最终的特许经营方,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了价格调整将根据市民的承受能力和企业收益的水平进行综合考评,价格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两年。

  《办法》还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内,如果因政策调整等原因严重损害特许经营者利益,或者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公益性任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而对于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对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特许经营者负责赔偿。

  相关人士担忧

  外商重经济效益而非社会责任

  就此事,记者昨日采访了沈阳市某公用事业企业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认为,政府制定这一举措有利于吸引资金的进驻,改善现有公用事业行业的整体水平。

  不过,对于外资进驻后的结果,该负责人表示了担忧。

  “因为公用事业行业直接影响到市民的生活起居,而外商主要看重该行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非社会责任,一旦在运营的过程中经济效益缩减导致外商撤资,可能会影响到市民的生活。”该负责人称。

  沈阳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欢迎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26日。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6年9月26日前将意见送(寄)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

  邮政编码:110013

  电子邮件:syzff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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