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无端抓走四学生 刑讯逼供3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7:0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错误拘捕4名青少年学生。4人被刑讯逼供受尽折磨,被关押3个多月,直到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被抓时,4人中最大的刚满18岁,最小的才16岁。目前此案已被安徽省公安厅认定为错案。警方称,4名无辜者在一起案件中同时被当作犯罪嫌疑人错误拘捕,在全国尚属首例。

  荒唐线索警方竟然信以为真

  2005年9月2日凌晨5时许,巢湖市居巢区半汤镇57岁的农民刘之华到市政府门前的一个大池塘起虾笼时被人打得不省人事。9月7日,刘之华因颅脑损伤,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警方的调查中,一位目击者称曾看到有4个小青年对刘之华进行殴打,另外也有两名证人证实曾在9月2日早上在案发现场附近看到有4个小青年在散步,警方由此确定犯罪嫌疑人是4个年轻人。

  刘之华死后的第二天,居巢区一农民李某到办案部门反映,该案可能是其邻居张佑龙家的两个儿子张峰、张虎干的,理由是刘之华遇害当日,李某的母亲悄悄对他讲,张佑龙家“世代都不是好东西”。如此荒唐的理由和线索,警方竟然当了真。

  9月9日晚,居巢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传唤焦裕,经过5个小时的“思想工作”,焦裕透露说,听其父母议论,该案可能是其哥哥焦华和王浩、张峰及张虎4人所为。

  就根据这些所谓的“证据”,居巢区警方于9月10日将张虎等4人刑事拘留。冤案的祸根就此埋下。

  证据矛盾

  “优秀”检院批准逮捕

  2005年10月8日,居巢区公安分局提请检察机关对王浩等4人批准逮捕。

  巢湖市居巢区检察院曾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称号。检察官对警方提请逮捕的案件材料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该案证据之间矛盾点较多,不能形成证据链。

  但为争取办案时间,防止被害人家属上访,巢湖市公安局和居巢区公安分局分别向市、区两级政法委汇报,请求协调批捕。在巢湖市政法委的“协调”之下,2005年10月21日,居巢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真凶被抓

  无辜学生洗脱罪名

  2005年12月26日,办案民警在摸排中发现,案发现场附近的出租房在8月中旬有外地人租住,警方在安徽省全椒县(滁州市辖)找到了19岁的无业女青年于某,得知其曾与男友王伟及王的朋友房某、刘某等人在那里租房居住。

  进一步的审查得知,2005年9月1日晚,王伟和其朋友房某、刘某等4人在出租房内庆祝房某的生日,4人饮酒至次日凌晨后,突然心血来潮出去跑步。早上6时左右,4人分两批回来,并称是在市政府门前水塘游泳时发现有一个虾笼,因为好奇就从水中提起来看,没想到正好被虾笼的主人看到,以为他们要偷虾,张口就骂,结果双方发生殴打,他们4人将虾笼主人狠揍了一顿。后经证实,虾笼的主人就是农民刘之华。

  2006年1月19日至22日,警方相继在上海、合肥及宿州市的灵璧县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讯,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至此,在取保候审1个多月之后,4名无辜的学生终于在2006年春节来临之前的1月23日,被解除了取保候审。

  刑讯逼供

  100天遭遇“车轮战”

  在长达100天的牢狱生活中,4名原本清纯的学生遭遇了办案人员实施的“车轮战”等折磨:侦查人员对4人轮番进行审讯,不让人有片刻休息,哪怕是合眼的机会;有的还被罚站、罚跪十几个小时,或是双手整天都被铐在墙上。经过最长达五六天的煎熬,4人最终精神崩溃,被迫作出违心的供述。

  安徽省公安厅认定,这是毫无疑问的变相刑讯逼供。

  据最新消息,办案部门与受害学生家长已签订协议,赔偿4人每人6万元。直接导致错案发生的居巢区公安分局的3名办案刑警,近日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刑讯逼供立案侦查。

  (据中国青年报)

  旁边评论<<<

  不是为人残忍而是他们太懒惰

  最近,诸多刑事错案见诸媒体,引起国人的关注。对于冤案,仅有唏嘘长叹以及痛心疾首远远不够,更需要的是理性的反思:怎样才能有效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

  有句话说得好,“不是为人残忍,而是他们十分懒惰,不想动脑筋调查。”话虽刺耳,但不无道理。笔者认为,“证据不会从天而降,不劳而获。”由于某些执法人员的眼大无珠,加之工作作风的粗枝大叶,酿成了难以弥补的悲剧。安徽巢湖四名学生被羁押3个月遭刑讯逼供此等冤案的产生,侦查人员的素质值得我们进一步考量。

  面对“重案必破”的沉重压力,侦查人员力图使案件水落石出的迫切心情可以想见。发生刑事案件之后,某些侦查人员不是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破案线索,而是代之以“从人到案”的破案策略,将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的突破口。侦查人员面临案件瓶颈,焦躁之余很容易对犯罪嫌疑人动粗。

  明确“命案必破”只是一种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如果当成目标,就违背了客观规律。防止刑讯逼供也是必需的,因为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可谓触目惊心。前者是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后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两种权利都是同等的。但仅仅靠“命案必破”的执法态度是否就可以兼顾这两种目标呢?显然不够。(王文)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