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民爆条例”涉嫌就业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7: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成都三位律师质疑新施行的《民爆物品管理条例》

  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昨日受到了几位成都律师的质疑。律师们认为条例中的“禁入”的对象过于宽泛,有就业歧视的嫌疑,建议能够在适当的时候,对这一条例作出修改。

  “条例”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对这条规定表示质疑的三位律师分别是分属三家律师事务所的邢连超律师、何佳林律师和冯明超律师。他们认为法条对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采取了过于严格的就业限制。限制的主体包括各种类型的犯罪人员,不论与爆炸物品安全有无关联;限制的期限是终生性的;限制的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各个环节。

  律师们认为,这种限制是政府对犯罪前科人员的人格不相信,是对特殊人群不合理的就业歧视,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劳动权即平等就业权。

  “我国法律对犯罪前科人员的职业禁止,应当说不无道理。主要的问题是一些法律没有区分犯罪的性质,禁止面过宽。”邢连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是有罪推定的思想误区。曾经犯罪或者受到过处罚,只能表明过去有过污点,而不能推断其将来仍然会违法犯罪。曾经犯罪或者受到处罚,在改过自新后应当视为合法公民,享有普通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从这一点上讲,政府没有权利限制他们的就业权。”

  此外,邢认为就业限制不能搞终身禁止。《会计师法》和《医师法》的禁止都是有期限的,超过限制期仍然可以作会计师、医师。如《会计师法》“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不予注册。《医师法》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国际上,对犯罪前科人员的职业限制主要是公务员、律师、教师、医生等公职和准公职职业。此外还有一些涉及经济领域的特殊职业,如银行、证券业。这类职业禁止一般都针对产生于职业内部并曾利用其职业进行犯罪的人。

  记者李东阳实习生江爱婷(短信代码:42260202)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