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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扁惹争议检查官"还原"讯问扁情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7:48 台海网

  台海网9月12日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高检署”检察官陈瑞仁侦办机要费案已侦讯陈水扁,有人认为此举侵犯“总统”的刑事豁免权。他昨天说,讯问时曾明确告知“总统”享有刑事豁免权,但“总统”表示愿意接受讯问。

  “宪法”保障的元首刑事豁免权是否及于侦查引发讨论。由于有人认为检察官“侦讯”陈水扁是“违宪”、对“总统”个人的滥权及侮辱,陈瑞仁昨天接受记者访问时,还原
八月七日下午四时在“总统府”讯问陈水扁的情形。

  陈瑞仁说,他一开始便说:“依据‘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总统’除犯内乱、外患罪,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有关机要费疑涉不法案,检察官认为有请教您几个问题的必要,请问您是否愿意被讯问?”

  陈水扁说:“愿意。”

  陈瑞仁说:“您可能涉及的罪名是刑法二百一十四条伪造文书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您可以聘请律师。”

  陈水扁回答:“不需要。”

  陈瑞仁讯问陈水扁四个小时又十分钟,讯毕,“总统”在笔录上签名。陈水扁承认因“秘密外交”需要才四处搜集发票核销机要费。

  陈瑞仁说,他对“总统”表达一定的尊重,才会用“请教”这个词;不过,他是以“讯问”形容约谈,无损于检察官身分。

  他还指出,如果当时陈水扁拒绝接受“讯问”,他会当场劝陈水扁接受;所持理由是,如果机要费案的共犯另有其人,“总统”就算不能被刑事诉究,仍有作证的必要。

  侦讯“总统”行动曝光后,“总统”在机要费案上的法律身分,也有许多讨论。陈瑞仁昨天未正面响应陈水扁究竟是不是被告,但他表示在讯问陈水扁之前,已和负责排行程的“总统府”办公室主任林德训以电话说明,讯问当天“总统”可以聘请律师在场,只不过陈水扁坚持不请律师。(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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