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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侵权案”易趣全身而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9:00 上海青年报

  轻点鼠标,货物便可送上门来,越来越多的网站开辟网上交易空间,易趣网作为同类网站中规模较大的一家,却因涉嫌提供交易平台销售假货,被“ONLY、VEROMODA”和“JACK&JONES”这三个品牌的所属公司丹麦AKTIESEL-SKA-BETAF21.NOVEMBER2001公司(下称“21日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对原告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记者陈轶珺通讯员唐连荣)

  【案由】网站“品牌货”引官司

  据了解,21日公司从MTHP有限公司(丹麦)受让上述商标权,并在中国境内仅授权独资子公司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下称“绫致公司”)享有上述三枚商标使用权。

  由于服装款式较为时尚,这些品牌很快在中国不少商场中开设专卖柜台,销路也不错。但21日公司不久却发现,明明都在柜台销售,网上却出现很多ONLY等“自家”品牌服装,且压根就没经过自己授权,有的产品甚至是假货。

  21日公司认为这种行为很容易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并影响了其正常销售。21日公司在与易趣网交涉未果后,将其告上法院,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等。

  【被告】已经设立“保护方案”

  但易趣认为,原告无法证明网上销售的是假冒商品,而出售正品并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易趣网仅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所有信息都由用户上传发布,相关法规均未规定发布含有注册商标商品信息的行为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易趣网只提供服务而非网络商品交易的卖方,无法对商品是否侵权进行判断,故不存在明知他人侵权,而为其提供便利的行为。况且,为保护知识产权,易趣网上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方案”,由于原告未按该“方案”要求举报,以致被告无法采取进一步行动,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拖延及袒护侵权人进行牟利的情形。

  【法院】

  原告请求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受让取得的“ONLY、VEROMODA”和“JACK&JONES”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然而,此案中,一方面易趣网并非网络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认为其直接使用了上述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另一方面易趣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商,用户信息中涉及上述三个品牌的内容既非由其所为,且其对用户上传的海量信息也不具备控制能力,因此,无法推定易趣网已明知用户涉嫌侵权但不予制止甚至继续提供发布、销售便利,况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易趣网上销售的商品均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此外,原告未能明确指出易趣网上哪些具体商品或商品信息构成侵权,即要求被告方全部移除所有相关信息,这一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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