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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9:09 千华网

  鞍山日报消息(记者张伟)1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提高了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每人每月由642元调整为779.5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每人每月由514元调整为623.6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由385元调整为467.7元。

  我市共有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140余人。按相关规定,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据悉,护理费标准通常每年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一次,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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