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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撞了“自家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9:3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烟台9月11日讯母亲的营业货运车在工作中将儿子撞伤,虽然车辆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9日,莱阳市民王某在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两年后,终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2004年3月9日,莱阳市民王某与莱阳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王某的营业货运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四个保险项目。同年6月16日,王某所雇司机
驾驶保险车辆行至青州一路口时车辆侧翻,致当时在车下指挥指挥车辆的王某之子盖某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盖某因此遭受损失共计42574.84元。事发后,王某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无果,遂将保险公司告到了莱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作为被保险人的王某与盖某系母子关系,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另外,盖某作为保险车辆的同车司机,在车下指挥车辆受伤,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也有争议。

  莱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法院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应当解释为以家庭人员的共同居住为要件,而王某与盖某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家庭户。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凡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所有的受害人均属于第三者,故盖某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险的范围。最终,莱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保险金34059元。


通讯员 夏荣德 任相锋  记 者 郭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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