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行政单位被告 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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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9:3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宁波9月12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今后,宁波市的行政单位被人推上被告席后,行政首长必须按规定亲自出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将被追究责任。宁波市政府近日推行的这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旨在提高行政机关单位的法制意识。 据悉,近年来,宁波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在这些案件中,很多行政首长都没有直接出庭应诉,结果是本部门输掉了官
宁波市政府对此做了详细规定,有一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第一起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本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超过10件的,至少出庭应诉1件; (三)重大、复杂或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 (四)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五)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为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顺利进行,宁波市政府将把市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行政应诉中“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执行”的情况,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