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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6项措施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0:4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长春9月12日消息(记者毛更伟 实习记者赵明明 陶楠)记者昨天从吉林省劳动保障厅了解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吉林省已出台了6项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

  措施一 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

  吉林省计划用三年时间,在煤矿、建筑等高危行业,全面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2006年实现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员参保;2007年力争实现合法小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企业半数以上的农民工参保;2008年基本实现合法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为高危行业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障,目前,“平安计划”正在积极推进实施。

   措施二 开展农民工“大病保险”

  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吉林省今年起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等行业重点推动农民工“大病保险”参保工作。到2008年,吉林省农民工将基本纳入医疗保险体系中,从而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措施三 提供农民工小额贷款

  

  根据相关规定,进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民工,凭《暂住证》和有效的担保手续,当年可获得最高5万元额度的小额贷款,为其进城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措施四 提供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

  吉林省将为农民工技能培训提供补贴,保证农民工技能培训的资金需求。劳动保障部门还规定,对拒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可参照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5%强制提取培训经费,保证农民工培训补贴及时到位。

   措施五 加大监察力度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吉林省今年进一步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以确保农民工工资做到“月清月结”,当期支付率达到100%。对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至5%预存工资保证金,一旦发生用人单位不能按期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动用保证金确保工资按期足额发放。对拒不缴存保证金的用人单位,不发给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对超过两个月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将按照《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措施六 开辟农民工劳动仲裁绿色通道

  根据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维护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的意见》,今后,吉林省各地将为农民工维权开辟劳动争议仲裁服务“绿色通道”,设立专门仲裁庭,优先安排审理。对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做到简化程序、随到随立。对因不可抗拒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以“超时效”为由拒绝受理。有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适当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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