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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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1:58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合肥9月12日消息(记者洪波)安徽省劳动保障厅近日对外发布,为解决农民工看病问题,从现在开始,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农民工参加医疗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可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致使农民工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引发的争议也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