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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免费防晒霜 鼻梁撞门骨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2:23 新闻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顾建国 金燕

  晚报讯 兴冲冲去领免费发放的防晒霜,却意外撞上发放处的玻璃门,被撞成鼻骨骨折的高女士将发放免费防晒霜的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000余元。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贸易公司只负次要责任,赔偿金不足300元。

  2005年9月,高女士看到贸易公司在免费取阅杂志《酷棒》上登载的“防晒霜免费领
取表”后,她领取了防晒霜。10月26日下午,高女士又拿着另一张领取表到贸易公司去再领一份。当时已经接近下班时间,高女士匆忙行走,一头撞在玻璃门上,鼻孔鲜血直流。后被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为此,高女士花去了600多元的医疗费。

  高女士认为,玻璃门上未设任何警示标志从而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贸易公司理应承担责任。贸易公司则称,玻璃门上已经有一根1米多长的把手,再加上之前高女士已经去过一次了,按正常思维理应知道这里有扇门,所以高女士撞伤是自己的责任。

  法院查看了现场,作出判断:撞伤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高女士的莽撞过失行为造成,所以高女士应付主要的责任。

  法院认为,贸易公司在免费取阅的杂志上登载“防晒霜免费领取表”,面向的是社会公众。这就意味着贸易公司将接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员,这些人员中不乏见识少、行为举止欠稳当、比较莽撞者,因此此时贸易公司就应担负起比较严格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而贸易公司仅靠原有把手,不另设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在履行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时不够完善,所以应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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