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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检察院公布新渎职侵权立案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3:56 新华网

  

吉林市检察院公布新渎职侵权立案标准

  副检察长杨敏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言

  新华网吉林频道9月12日电(刘闯义 姜国利)2006年9月11日上午,吉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在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向社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
日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让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予以监督并提供案件线索。发布会由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主管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杨敏作新闻发言。

  杨敏在发言中说,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新立案标准),这是检察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依法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是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深入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简称旧立案标准),该标准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专门力量,历时两年多的时间进行研究和论证,形成了现在的新立案标准。新立案标准共规定了42个罪名的221项立案条件,比旧立案标准增加了61项。注意保留和吸收了部分旧立案标准,并对司法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多、长期困扰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新立案标准主要有五方面突出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更加明确。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此前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渎职罪主体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新立案标准在吸收近年来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一些国家机关聘任借调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只要在该机关工作,并在行使该机关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构成失职、渎职的,也将对其追究责任。

  二是新增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两个罪名的立案标准。这两个罪名系2002年12月28日刑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的罪名,旧立案标准中一直缺少这两个罪名的立案标准,这次新立案标准将两个新罪名补充进来,使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全部得以完善,从而有利于加强对判决、裁定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

  三是更加注重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在旧立案标准中,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新立案标准对此作了调整,如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都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应予立案。规定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

  四是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更加突出。新立案标准重视把握刑法精神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对旧立案标准中“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表述予以明确化,以列举的方式细化表述“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如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和虐待被监管人案,均增加了“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和“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的内容。将那些虽未达到一定的后果条件,但达到恶劣手段条件的行为也纳入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五是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更加严密。新立案标准在遵循立法原义的基础上突出了实务操作性,使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更加周密和严谨。首先增加了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弥补了执法无依据的缺陷;其次增加了间接经济损失标准,即虽未达到直接经济损失标准,但已达到间接经济损失标准的,也应予立案;再次增加了合计计算标准,即在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均遭到损失的情况下,虽二者均未达到立案标准,但两项合计达到一定数额的,如滥用职权合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合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最后明确了损失认定时间界限,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司法机关或发案单位以及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等挽回的经济损失,不能折抵或扣减,但可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此类规定使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更加严密,也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严谨性。

  反渎职侵权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共同的努力,在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大力支持下,近年来吉林市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认真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主题,突出“以办案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工作思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快速发展,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2004年至今,全市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共立案侦查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15件117人,相继查处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件,其中重大案件24件25人,特大案件18件18人,要案16件16人,大要案件共58件59人,大要案比例达到50.4%。对6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50人,办案数量和质量均呈逐年提高的良好态势。

  

吉林市检察院公布新渎职侵权立案标准

  副检察长杨敏接受记者采访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新立案标准,进一步加大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全市检察机关将以颁布新立案标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配合,把法律监督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积极帮助检察机关搞好新立案标准的宣传工作,为反渎职侵权工作提供案件线索, 也真诚地欢迎各新闻单位和广大新闻记者对我们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我们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好反渎职侵权工作,并适时向新闻媒体公布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成果。

  杨敏指出,新的立案标准的颁布,将加大和促进吉林市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分子,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吉林市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完)

  ·最高检修订渎职侵权案立案标准 严防刑讯逼供

  ·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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