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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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1:30 现代快报 | |||||||||
□综合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明确了新闻发布“禁区”,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法院工作纪律。 法官不得私自接受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
他特别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重大、特殊案件统一发布 肖扬表示,司法个案信息发布纪律:司法个案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发布,重大的、特殊的案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 案件报道不得“画蛇添足” 曹建明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他还表示,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曹建明还表示,对于处理突发涉法新闻事件不及时、不妥当,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上级法院要追究有关法院和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