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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小区丢车物业判赔3.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2:16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通讯员高志海)朝阳区花家地小区的业主张女士将本田轿车停在小区停车场丢失后,她将停车场、物业及物业上级单位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判决北京望京实业总公司赔偿张女士3.2万元损失。

  2001年7月4日,张女士与物业签订停车管理协议后,向小区停车场交付了2001年度停车费1440元。2002年4月7日早晨6点,张女士在小区发现自己的本田轿车丢失,向公安局报
案后也未能找回。事后,保险公司虽然支付了她22万余元赔偿金,但她还遭受经济损失11万余元。

  因认为停车场、物业公司放任不查验,导致车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将停车场、物业公司及物业上级单位望京实业总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1万余元。

  物业公司和望京实业总公司均辩称,公司与张女士无车辆保管关系,不同意赔偿。市二中院认为,张女士向停车场交了停车费,因此停车场及物业对张女士车辆丢失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因停车场已被注销,而物业又是望京实业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判决望京实业总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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