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立法意见 老百姓各抒己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2:26 广西新闻网 | |||||||||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实习生卢芯淼 9月12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法制办委托本报开设的专线电话继续接到读者来电,读者围绕《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如何立法的话题各抒己见。 “相应处分”应明确
市民梁先生说,如果一个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对其他干部或群众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和名誉上的损害,相关责任人除了应当给当事人道歉、赔偿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过错人的处分还应具体明确。类似“给予相应处分”这种笼统说法不可取,到底“相应”是怎样一个程度,应当明确指出来。同时梁先生还认为,上级给的处分还应标明一个明确的日期,以说明这个处分的有效期限。 市民黄先生说,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所造成的行政过错,也应明确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黄先生还认为,政府部门对群众所做的答复意见,最好能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市民若有不服的话,想向上反映,却怎么也见不到领导,这样一来,既不利于政令的畅通,也不利于干群关系的和谐。 谁来监督追究结果 在交通部门工作的张先生打来电话说,《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总体规定较细,如公众形象等方面都涉及到了,这是立法的一种进步。张先生同时提出,“谁来监督”的问题在法规中还没有得到解决。李女士也建议,应落实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实权监督部门和记录人员,监督行政过错责任是否被追究了,并公示处理结果。 张先生认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追究似乎更适用于中、基层的公务员及干部,行政首长问责制只是在一些重大突发性事件上才能有比较明显的体现,他建议,首长问责制应该覆盖至所有带“长”的公务员。 不做不错多做多错? 读者李女士发来电子邮件,提出自己的看法。李女士认为,谁的过错谁承担,这给部分人为“不做不错,多做多错”的说法找了理由。李女士说,故意不作为者或推诿、扯皮者也应被追究责任。 李女士赞同会议决策做出后,如果错误,不仅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不吭声者也应被追究责任。她认为,这样可以推出较公平、较正确的决策,为民主决策做铺垫。 公务员赖先生还提出,工作不尽责,未能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任务,是由领导说了算,还是老百姓说了算呢?这个标准度谁来把握?什么样的程度是圆满完成任务?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什么程度叫恶劣? 相关链接 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 《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行政机关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行政首长公开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者在公众场所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11种情形,追究行政首长的行政过错责任。 94种情形“有过错”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10项行政行为94种情形。这些行为和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作风粗暴,办事效率低下,损害招商引资环境等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和不完全履行检查职责等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等情形。 赞同错误决策要担责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编辑:韦怡作者:郭燕群 卢芯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