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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作证泼尿女摊主悔得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3:2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轰动蓉城的“5·30”暴力妨害城管执法一案在青羊区法院庭审。法庭上,公诉人播放了部分“泼尿”事件现场录像,面对铁一样的事实,抗法女老板肖桂秋声俱泪下,再三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肖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小时,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新闻回放

  抗法女摊主尿泼城管

  公诉机关称,2006年5月30日下午,青羊区新华西路街道办事处城管科执法人员来到王家塘街13号,发现该店出摊占道经营蔬菜和肉类,遂责成其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半小时后,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铺,发现该商家依旧占道经营。因说服不起作用,几名执法人员开始暂扣有关货品,同时依法向当事人开具文书。不料,该店女老板肖桂秋拒不接受处理,将事先准备好的尿泼到正执行公务的新华西路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科长李鹏身上,造成其全身湿透,眼睛熏得睁不开。

  事发后,肖桂秋被公安机关因涉嫌妨害公务刑事拘留,7月29日,青羊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肖桂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辩焦点

  是否知道执法人员身份?

  庭审中,肖桂秋称她并不知道到

  她铺面里的人是城管执法人员,因为被她泼尿的李某没有穿制服,因此,她并没有将矛头针对国家公务人员。

  公诉人随即出示了肖桂秋在公安机关作笔录的书面材料,文中提到“他们一行20多个穿制服的,一到我铺子上就说不收进去(铺面里面)就要没收。”公诉人还提供了被泼尿的李某脖子上挂着工作证的照片,由此可以证明肖桂秋是知道被泼尿的李某身份的。

  尿液是否事先准备?

  法庭上,公诉人播放了“泼尿”事件的过程录像,录像证实肖桂秋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并口中高喊“哪个动,我就用尿泼哪个”。公诉机关表示,从肖桂秋的语言可以证明,肖桂秋朝城管泼的尿是事先准备好的。

  辩护律师称,肖桂秋铺面里没有卫生间,家人不得不准备一个桶以备急需,尿桶是一直放在铺里的,因此不能说肖桂秋事先准备了尿液。

  城管是否违法越权?

  肖桂秋的辩护律师古凤阳在辩护中表示,在城管人员向肖桂秋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中,写到处罚依据是《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而该《规定》并没有授权执法人员可以扣押公民的财物,因此,城管人员当时的执法行为超越了法律授权,是无效行为。另外,执法人员应该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何时何地接受处罚,但执法人员在决定书中没有对此有所规定。

  古凤阳认为,肖桂秋的行为过激,甚至带有侮辱性,但已经得到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且肖桂秋并不是蓄意向城管人员泼尿水,是被逼迫下才做出的。因此,肖桂秋的行为不构成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

  公诉人则称,执法人员是依照《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的配套规定,两个条例可以互换。事发时,城管人员的执法过程还在进行当中,中途发生了泼尿事件,执法行为被迫中断。因此,不能说明城管人员没有告知缴款事宜就是违法的,也不存在越权行为。

  深刻教训

  泼尿者:后悔过激行为

  在法庭激烈的辩论过程中,肖桂秋始终低着头,只是偶尔抬起头回答法官提问和看看录像。长达2个小时的庭审中,肖桂秋几次哭泣,并一再表示,自己在看守所里的3个月里,已经学到了很多法律方面的知识,明白了用尿泼城管是对人的不尊重,自己真心悔过,希望将亲手写的忏悔书交到城管部门。

  青羊法赵扬记者周燃实习生马文摄影报道

  (短信代码:4227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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