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企业家兰州赢官司青岛被判无期引发专家争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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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3:45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消息:这是一桩奇案,案由来自于甘肃女企业家乔红霞与青岛澳柯玛销售公司之间的一场经济纠纷。说它奇,是因为乔红霞在甘肃打赢民事诉讼官司,而在青岛又被判无期徒刑;最高法、最高检撤销这两次判决,并指定由天津司法部门管辖;在全国法学专家、人大代表纷纷上书质疑此案的同时,青岛市公安局对乔红霞批准取保候审,但乔至今仍被“关押”在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区政府迎宾馆内,并由澳柯玛公司派保安贴身“看守”!
直到2006年8月31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突然来到兰州,并就乔红霞案进行调解,这桩已经持续7年的案子再次引起全国关注。 乔红霞的代理律师认为:“这是变相羁押!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基本精神。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青岛市公安局都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已被取保候审但仍没有恢复自由的乔红霞近况如何?她对该案有何种陈述?9月6日,本报记者带着这一连串的问题赶赴青岛,对这起被指地方保护挑战国家统一司法权的案件进行深度调查。这将是6月份以来乔红霞首次接受媒体采访,那么在青岛能不能见到乔红霞,这是临行前记者最担心的。 兰州赢了官司 青岛被判无期 乔红霞,今年37岁,甘肃秦安人。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间,乔红霞以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签订数份购销合同,为澳柯玛集团在兰州、秦安等地销售家电。合作过程中,双方因货款及返利等问题产生纠纷。 兰州:乔红霞打赢官司 1999年10月,澳柯玛集团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乔红霞偿付所欠货款600余万元。后该案转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0年3月,乔红霞以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欠其返利款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5月,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偿还乔红霞多付的货款、折扣款及返利款共计1557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青岛:乔红霞被判无期 青岛中院在审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乔红霞向该院提交的合同中有编造、添加的嫌疑,于是将案件移交青岛市公安局展开刑事侦查。 2002年11月5日,乔红霞被逮捕。2003年11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元。乔红霞不服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院。 最高法院:指定天津再审 此案经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销青岛中院对乔红霞的有罪判决,发回青岛市中院重审。 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乔红霞案由天津司法机关管辖。 天津检方:不构成犯罪 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符合条件,将案件退回青岛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乔红霞被青岛警方从天津押回青岛。同年12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对乔红霞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今年6月14日,公安局又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但截至目前,乔红霞仍被“关押”在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区政府迎宾馆内,青岛市公安局委托澳柯玛公司派保安“看守”。 全国法学专家舌战“乔案” 本报记者 魏娟 康慧 宋芳科 为您摄影报道 “乔案” 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关注,中国最权威的8名法学专家拍“案”而起,联名呈书:“青岛中院在甘肃高院对乔红霞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对其直接作出犯诈骗罪并处以无期徒刑的判决,严重违反程序法。 13位全国人大代表致函“两高” 孙洁、雷菊芳、董钢、李梅、安永红、王利民、马彩云、刘卫红、王锡武、穆涛、杨晓燕、苏广林、哈琼13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反映函。他们认为:“对同一事实和纠纷,青岛中院在甘肃高院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犯诈骗罪并处无期徒刑的判决,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法律依据解析罪行定性 在谈到这一案件时,有关专家还指出,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上占有他人财物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就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国内专家:专题讨论 鉴于此案的典型性,2006年7月4日,国内著名刑诉法学界专家学者程荣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诉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诉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刑诉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等在北京召开专题研讨会。 与会专家首先担忧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特别行政区例外),如果某一地方法院置其他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于不顾,在未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甚至在民事败诉的情况下直接对胜诉的民事原告追究刑事责任以挽回民事败诉的结局。 甘肃:地方保护 公权滥用 随着“乔案”的一步步进展,甘肃法学界的许多专家也拍“案”而起。 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尚伦生,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俞树毅,甘肃政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王肃元,兰州理工大学法学教授、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琴,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郑高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勇,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先高等10名法学教授、专家、律师就此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专家们认为, 同一事实,不可能既属民事纠纷,又属刑事犯罪。这是百姓看来都极为简单的道理,而在一些权力机关却成了不解的难题。专家们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公权的滥用。个别权力机关把法律赋予的权力无限放大;二是一些执法者把法律当成他们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三是地方保护根深蒂固;四是权力机关拒绝接受各方监督。虽然媒体发出了正义的声音,专家也不断呐喊,但个别权力机关就是不理不睬;五是不尊重人权。有关权力机关在乔红霞“取保候审”之后,仍限制其人身自由,显然是对人权的践踏。如果乔红霞确系被澳柯玛公司看守,已涉嫌非法拘禁罪。专家们呼吁:解决问题,还需按法律办事,他们相信案件总会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