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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就问责制度建设发表重要文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3:4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问责四原则

  一、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二、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

  三、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问责规定的具体条文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

  问责制度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并有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因此,完善问责制度,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已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关键词1

  从严治政

  从严治政创造问责环境。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及其运行。建设责任政府的关键是全面贯彻职权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核心是强化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设透明政府的关键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核心是强化民主监督。健全问责制度,不仅是责任政府建设的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建设的要求。因为,责任追究不仅必须要体现法治的原则和民主监督的要求,而且必须要为维护法治和民主服务。进而言之,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西方国家的问责制,是一种对政府内部不正之风或不当行政行为或官员个人生活问题很有杀伤力的铁面无情的制度。在中国,目前尚未形成西方国家那么完善和严厉的问责制度,但是,党和政府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态度是坚决的,并且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始终没有放松过。 在问责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党和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纪律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即将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等,都属于问责规定。可以说我国问责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大落实力度的问题。

  关键词2

  中国特色

  致力于建立一种能够公平地对所有公权力机关(机构、单位)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程序和机制,同时制定一个对所有领导干部都适用的从政治和道义层面实施问责的规定。

  就我国问责制度的完善而言,必须下大力气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要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对现有规定进行认真清理,该废除要废除、该修改的要修改、该整合的要整合,以增强其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要本着开拓创新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稳步推进相关法规制度建设。既要着力解决有关问责的实体性规范的空当问题,又要着力解决现有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有关问责规定的细化和配套问题,还要着力解决确保所有问责规定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运用和执行的程序和机制问题。

  当务之急是要研究制定一个能够涵盖所有领导干部的问责程序性规定。现在大都把问责的矛头指向行政机关(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这是必要的,但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仅向政府领导问责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所谓问责,应该是问公权力运行之责,重点是问公权力机关(机构、单位)的领导干部之责。行政机关是公权力最集中的机关,理应实行问责制,但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和单位也应当实行问责制。

  因此,我们应该致力于建立一种能够公平地对所有公权力机关(机构、单位)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程序和机制,同时,还应该制定一个对所有领导干部都适用的从政治和道义层面实施问责的规定。如果能够达到这一点,将是中国特色问责制度建设的实质性飞跃,这既是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的期待,也是中央研究考虑的方向。

  从政治和道义的层面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弥补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的空当与不足。比如,纪律和法律追究一般要坚持谁违纪违法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而我们所要建立的政治和道义层面的制度所要求的则是除违纪违法者本人承担责任外,其上级甚至其上上级领导都有可能要根据所发生的问题或事件的严重程度而承担责任。这不一定是因为其上级或上上级领导与此问题或事件有直接牵连,而是因为作为上级,他的下属或者他所管辖的范围内出了严重问题或事件,他应该无条件地从政治和道义上承担责任。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广大领导干部平时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下级的管理和监督制约,以防患于未然。

  基于这一思路,建立统一的问责制度应把握好重点。

  关键词3

  问责原则

  要坚决改变现行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小官为大官当“替罪羊”的丢卒保帅现象。

  首先,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一个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对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坚决改变现行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小官为大官当“替罪羊”的丢卒保帅现象。

  其次,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不能用政治和道义问责代替已有的法律和纪律追究制度。反过来说,也不能对按照政治和道义问责的规定应该问责的领导干部跳过政治和道义问责而直接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三,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有关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往往是因社会民众的愿望和呼声引起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和道义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而实施民主监督的一个最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民众知情,让民众知情的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经过必须公开透明。所以坚持公开透明,是确保问责制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之一。

  第四,问责规定的具体条文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建立政治和道义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运用,所以每一项问责规定条款的确定,都必须以是否适用作为基本标准。西方法制国家的法规制度看起来简单和宽松,但执行起来却很厉害,很管用,而我国有的规定看起来很理想、很完善、很严厉,但执行起来却苍白无力,其主要症结就在于适用性差。所以建立政治和道义问责制度必须彻底放弃理想化的主观偏好,而决不能放弃适用性原则去求完善、求严厉。

  关键词4

  问责方式

  自我问责(主动承担责任)与组织问责并行;我们在问责问题上依靠和利用社会和民主的力量不够,我们今后应该学会利用社会压力解决问题。

  问责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两种,一是自我问责(主动承担责任)。例如,自觉检讨、道歉、请求辞职等。二是组织问责。组织问责应根据所发生的问题或事件的情节轻重,规定具体的问责档次,如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罢免职务等。已经进行了自我问责,并且其问责程度与组织问题相当的,应当免予组织问责。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问责已成为一种基本的监督制度和处理方式,运用问责这一武器对官员进行监督,形成社会压力,赶问题官员下台,已成为反对党和广大民众的常用手段。问题发生后,以主动请辞下台的方式承担责任,已成为问题官员不得不而为之的自觉行动。在我们中国,由于问责的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问题领导干部主动请辞下台的现象比较少见,大都是通过组织问责的方式实施对问题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因为社会和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我们在问责问题上依靠和利用社会和民主的力量不够。今后,我们应该学会利用社会压力解决问题。

  关键词5

  问责尺度

  问责追究必须抓住根本,突出重点,要尽可能缩小问责面,扩大教育面。因为问责的目的不是为了问责而问责,而是为了教育、帮助和挽救干部。

  人无完人,任何人在生活、工作中都难免会有过错过失,如果都拿来问责的话,那么将出现人人都被问责的局面,这显然是不严肃的,按照法不责众的原则,这是不可取的。再说,这么大的工作量,也是问责受理机关所无法做到的。所以,对应当受到问责的问题和事项必须设门槛,只有那些事关全局、比较典型、比较严重、不良影响较大的问题或事件,才能拿来作为问责的理由。

  比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在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所管辖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个人在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发生重大丑闻等等。

  总之,问责追究必须抓住根本,突出重点,要尽可能缩小问责面,扩大教育面。因为问责的目的不是为了问责而问责,而是为了教育、帮助和挽救干部。

  关键词6

  配套措施

  深入推进公权力运行过程透明化,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切实转变干部的为官理念,形成新型政治文化氛围;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研究制定问责制必须高度重视其可行性,要按照宁缺勿滥的原则,力求做到每一个条款都是可行和管用的,没有把握落实的条款宁可缺少。同时,问责规定一旦颁布实施,那么就必须下决心很抓落实,要坚决维护其严肃性,决不能把它当摆设或宣传工具。这是制定和实施问责制必须注意的两个最根本的问题。因此,要围绕问责制的实施,深入推进相关改革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要深入推进公权力运行过程透明化,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要切实转变干部的为官理念,形成新型政治文化氛围。问责制不仅仅意味着领导干部出了问题必须负一定责任,还意味着那些政绩平庸、群众不满意的干部,也要责令其辞职,直至免职(罢免),这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逐步转变从政理念。只有深入推行政治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变那种只对上级负责的传统官场文化,问责制才可能扎下根来,成为真正的革命性制度。

  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一要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二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代表大会制度,以此为突破口,扩大领导干部选举的范围,将更多的领导干部纳入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范围,为问责制提供制度根基。三要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四要加强保障机制建设。建立被问责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等保障机制,以免其后顾之忧。特别是对于主动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可以予以适当安排,并建立跟踪机制,对进步较快、在新岗位上作出成绩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提拔使用,努力形成一种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又能下能上的良好局面。

  据瞭望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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