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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4:04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9月12日讯(记者 张伟 通讯员赵永德)山东省人民政府日前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全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比现行标准平均上调60元。其中,我市市内五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610元,上调了80元,增幅超过15%。

  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指出,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
390元、430元、480元、540元、610元(全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其中,我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为540元,济阳县、商河县为480元,相对于现行标准分别上调80元、70元和60元。

  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全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共分为五类,比起现行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40元至80元,增幅均超过了10%。

  按照国家相关法令,如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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