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考核先找纪检部门把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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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4:15 新京报 | |||||||||
公安部下发《公安机关奖励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本报讯(记者 张太凌)公安部昨日消息,公安部日前制定下发的《公安机关奖励考核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奖励考核时,应当征求考核对象所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的意见,并由他们出具书面意见材料。
《暂行规定》要求,考核对象为个人的,应当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同时应当征求考核对象所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的意见,并由他们出具书面意见材料;考核对象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的,还应当征求考核对象所在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的意见,并由他们出具书面意见材料。 《暂行规定》要求,考核对象为建制单位的,应当全面考察其班子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工作、队伍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对象为非建制单位的,应当全面考察其工作部署组织和工作方法、程序、质量、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据了解,公安部此举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奖励考核工作,促进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