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泼尿”更值得关注的是旁观者心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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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4:5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向兵 肖桂秋不是第一个以妨害公务罪被起诉的与城管冲突的人,但“泼尿难收”,却很可能前不见古人。近年来全国各地此类案件屡有发生,但那些妨害公务者,要么刀砍,要么
单纯从物理伤害的角度,把尿与刀棍强酸画等号,似乎太严厉——《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此前已经被公安机关刑拘的肖桂秋,同情她的人自然会想:妨害公务的罪名如果成立,这桶尿的代价实在太高。 当小商贩与城管发生冲突时,社会舆论往往会同情弱者,这既说明“人皆有恻隐之心”,也与当前各地不断有素质低下的城管野蛮执法的背景有关。肖桂秋最初尿泼城管时,就有极端的同情者表示“该泼”;舆论在探讨此类案件时,甚至还发出“妨害公务与妨害生存孰重”的声音。这种同情,就有些过火了。 把个别城管的问题扩散到所有城管身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偷换概念,更是不顾公共利益的逻辑混乱。须知,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因此,妨害公务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也就是对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侵害。 退一万步说,即使城管执法过程中有问题,只要不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像某些地方的城管打断商贩肋骨,而只是在职责范围内存在诸如态度、方法、程序等缺陷,在法律上也只是执法程序方面的一般瑕疵。这种一般瑕疵既不能宣告行政行为无效,更不能暴力对抗,因为这是可以依法予以补正的——《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法律是保障公民利益的最好武器,我们要求城管依法行政,其实自己也需要加强法制意识。否则,城管的素质再高,没有文明执法的环境,最终还是空话。 城管由于工作性质,往往与社会低收入人群发生冲突,这是中国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的阵痛。假如旁观者恰好有对社会不公的感受,并且再遇上正常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等外因,此时就容易与城管对立。所以,研究旁观者对肖桂秋过火的支持,实在比案件本身重要得多。法庭只能“惩前”,让人畏惧处罚,但不能消除部分人群固有的抵触心态。只有加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兼顾的制度措施,实现社会公平尤其是各阶层机会公平,“毖后”才能真正实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