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首起窃水案昨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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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7:2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去年处罚无据 2005年,沈阳市浩兴刺绣厂曾8次因窃水被执法部门查处过,但都因当时缺少法律依据而没有处罚 今年依法诉讼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9月1日实施后,沈阳市浩兴刺绣厂又因窃水成为沈阳首家因违法用水被诉讼至法院的单位 晨报讯(记者姚远)“我们对窃水者的处罚终于有了法律依据。”沈阳市东陵区打击窃水办公室主任周建说。 昨日下午,沈阳市东陵区打击窃水办公室依据9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对沈阳市浩兴刺绣厂个体业主王某提出了民事诉讼。 据了解,这是沈阳市用水单位因违法用水而被诉讼至法院的第一起案件。 私拆水表窃水 补缴水费1.5万 据东陵区打击窃水办公室主任周建介绍,9月5日,东陵区打击窃水办公室的执法人员到位于方陵路2号沈阳市浩兴刺绣厂稽查时,发现该厂将水表私自拆除,并用水管线直连。 “这属于窃水行为。”于是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违法用水处理通知书》,要求该厂依《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补缴水费,共计14976元。 “让补缴的这些水费,我们是依据新条例计算出来的。”周建告诉记者,依据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七条中的第三款,按照计算公式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再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计算,同时非居民用电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工作时间的2倍计算。 去年8次窃水未罚 今年终被依法立案 “刺绣厂拒绝补缴水费。”周建告诉记者。 “但现在好了,《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出台了,对窃水行为的认定、处罚金额的多少以及怎么处罚都有了具体的细划,而且还可以依法诉讼。”周建表示,“对于沈阳市浩兴刺绣厂这种行为,我们决定依法对其进行诉讼。” 据记者了解,在2005年,沈阳市浩兴刺绣厂曾8次因窃水被执法部门查处过,但都因当时缺少法律依据而没有处罚。 “我们已经正式受理了这个案子。”记者从东陵区法院获悉,该案已由民二庭负责审理,并将择日开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