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查隐患 拟罚单位“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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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7:2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杨海峰)重特大事故的伤害众所周知,如果能够防患于未然,挽回的财产损失及生命伤害将不可估量。 今年年底前,我省将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何监管进行立法,以期遏制住重
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对外公布了《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办法》中引人注目的是,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单位和单位“一把手”也将受到如上处罚。 据了解,我省加大重特大事故监管缘于下面的事实:今年上半年,我省共发生各类事故19410起,同比减少1994起,下降9.3%;但是,全省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各类重大事故33起,同比增加5起,上升17.9%。同时,去年我省重特大事故中死亡(含失踪)559人,同比增加112人,上升25.1%,与各类事故中死亡(含失踪)人数减少的情况相比,更是令人扼腕叹息。 《办法》拟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同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据透露,不管哪个单位,如果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安监等部门将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同时,我省还将发动群众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安督部门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将由省安监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