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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即将颁布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7:42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9月12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即将颁布实施。今后用人单位扣除员工工资时,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该规定实施后,省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后,都要按照《规定》来支付
工资。

  《规定》明确,今后将由用人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与工会组织或劳动者“对话”协商后,共同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对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时间、扣除,以及加班请假对工资发放的影响等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

  此外,用人单位应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

证券等来代替货币支付。(田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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