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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将出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7:42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 事前轻监管,事后重处理,往往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未防患于未然,普遍存在安全“欠账”的问题。9月12日,记者从省法制办了解到,我省将专门出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从源头上治理查处安全隐患,目前该法规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只管盖楼进度忽视安全保障的现象今后将被严管。《办法》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而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等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在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办法》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了就立即排除;但如果因为

城市规划或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一时难以立即排除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并将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在发现隐患之日起15日内,上报当地安监等部门。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在有关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今后,安监部门将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都有权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生产经营单位如果有不按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或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等行为的,将被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朱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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