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治安局称水果刀非管制刀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8:20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9月12日讯 (记者 于呐洋 见习记者 徐伟) 针对部分公民对水果刀是否属于管制刀具的疑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在今天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总的原则是,凡属于工作、生产需要而持有的刀具,如水果刀、一些小的日常生活用的刀具,包括老百姓用的菜刀,都不在管制刀具的范围之内。非因工作、生产需要而持有的刀具应该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闫正斌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关于对管制刀具的管理,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对部分管制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管制刀具主要是指匕首、三棱刮刀,还有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的剑刀。同时,对管制刀具的生产、销售也做了一些规定,现在通过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刀具的生产环节已经备案了,销售也建立了登记制度。 “对管制刀具的持有问题,也按照暂行规定都做了规定,比如说对匕首,作为专业狩猎人员、野外地质勘探人员可以持有。”闫正斌解释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