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无许可不得接受采访重大事项原则上由法院新闻发言人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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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8:26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讯综合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2日强调,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后,原则上,重大事项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记者采访。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他特别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新闻发布“禁区”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2日强调,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法院工作纪律。 曹建明强调,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曹建明还指出,有关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不得发布。 案件报道不得预测结果 曹建明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他还表示,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曹建明还对人民法院新闻发布机构提出要求: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经本院领导审定后,严格按照口径进行发布;同时应严格遵守关于新闻宣传工作和法院工作的其他纪律要求,对因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并因此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