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应擅自接受采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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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9:08 解放日报 | |||||||||
综合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2日在北京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至此,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都已设立新闻发言人,加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2位新闻发言人,两级法院现共有新闻发言人65位。 “这将使我们的新闻宣传工作由被动式变为主动式,由封闭式变为开放式;在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当是:介绍人民法院的有关工作,包括法院制定的重要的司法文件和各种政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的执行情况及进展;人民法院的重大先进典型的事迹,重大的工作部署和重要举措;各类大案要案及社会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针对外界对法院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也包括其他需向社会公布的法院信息。 肖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围绕大局和重要题材,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保障公众知情权。 重大特殊案件由最高法发布 肖扬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司法个案信息发布纪律:司法个案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发布,重大的、特殊的案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他同时强调,高级法院在重大事项发布新闻前,应将要发布的新闻及发布口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以保持在重大事项上全国法院的协调一致。地方法院发布的重大新闻,必要时也可商请中央新闻媒体及时转发。 他强调,要严格新闻报道纪律,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违反新闻纪律泄露国家机密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法官受访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肖扬12日强调,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后,原则上,重大事项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记者采访。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他特别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未成年当事人资料不得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2日强调,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法院工作纪律。 曹建明强调,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曹建明还指出,有关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不得发布。 报道案件不得预测审判结果 曹建明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他还表示,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曹建明还对人民法院新闻发布机构提出要求: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经本院领导审定后,严格按照口径进行发布;同时应严格遵守关于新闻宣传工作和法院工作的其他纪律要求,对因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并因此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