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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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10:17 台海网 | |||||||||
台海网9月13日讯 (记者 林芹) 昨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作出新规定,重新调整了我省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本费每套10元、框架每套10元(框架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每套5元。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和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不得收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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