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布新闻设立“禁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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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13:37 法制晚报 | |||||||||
两级法院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 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设立65位新闻发言人 法院发布新闻设立“禁区” 法官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 案件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不得预测审判结果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2日在北京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法院工作纪律。 至此,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都已设立新闻发言人,加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2位新闻发言人,两级法院现共有新闻发言人65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后,原则上,重大事项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记者采访。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他特别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强调,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法院工作纪律。 曹建明强调,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曹建明还指出,有关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不得发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曹建明还对人民法院新闻发布机构提出要求: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经本院领导审定后,严格按照口径进行发布;同时应严格遵守关于新闻宣传工作和法院工作的其他纪律要求,对因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并因此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