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新闻发布5大“禁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15:26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记者田雨)曹建明强调,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法院工作纪律。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