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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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15:26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后,原则上,重大事项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记者采访。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他特别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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