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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我国进一步完善高校资助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15:5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9月14日消息(记者李仁主)财政部、教育部今天联合出台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完善高校资助体系,更好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据了解,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
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同时,各省、区、市要参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代偿办法》规定: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代偿办法》明确: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改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另外,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已获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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