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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鼓励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17:4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福州9月14日消息(记者陈定川)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出台办法,鼓励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并将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

  福建决定给予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一定的资金补助。其中,居民搬迁补助资金标准为5000元/户;旧宅基地开发复垦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补助资金标准为3000元/亩。

  按照规定,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六个条件:居住在地质灾害危险点威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难以治理或者治理费用大于搬迁费用的;居民安置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并适宜建房的;居民购买商品房并已迁入新居(不再批准建房用地)的;居民搬迁后已自行拆除全部旧宅,并将旧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的。

  福建省要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搬迁居民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解决已搬迁居民生产生活、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旧宅基地、山林等权属问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险村、险户应进行整体搬迁,不留散户。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的任务为新安置点用地面积的1.5倍。旧宅基地垦复新增耕地归村或者(乡镇)集体所有。居民搬迁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直接发放给搬迁户,并经户主签名认可;旧宅基地复垦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拨付复垦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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