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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反被指控戴手铐参加劳动仲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2:59 大众网-农村大众

  调解自愿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但这场调解却发生在两位农民工被警方关押期间,地点是当地派出所。他们因讨要工资而受到企业的指控,而企业开出的条件是,接受调解才可撤回指控。

  杭州萧山联达伞面染整有限公司的四川民工王建昌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讨要工资。所在公司向警方报案,警方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王建昌刑拘,快满一个月后才释放。

  工资迟发引发停工事件

  今年41岁的王建昌是四川苍溪县人,2001年,他来到杭州萧山联达伞面染整有限公司做定型工作。王建昌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工资在每月25日之前发放。但今年4月份,已经过了25日,工资却还没发下来。

  王建昌说,4月29日下午,我上中班时,看到工资还没发,就对同车间的两位操作工人说:老板老不发工资,还干什么活啊,停掉算了。因为大家都没有拿到工资,于是就停机聚在一起议论工资之事。过了一会,老板来了,说要开除我,并叫我结账走人。当我要求结账时,老板叫我“到派出所拿钱”。

  随即,联达伞面公司以个别员工挑唆,引起车间大面积停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将王建昌及其妹夫刘元平开除。朱某等10名工人各被罚款100元,并要求他们必须在两天内向公司提交“检查”,否则公司不继续留用。

  王建昌说,4月30日全公司职工工资就发了,但没有他和刘元平的。他连续两天去上班,都被门卫挡在门外。5月25日,王建昌向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联达伞面公司支付他2月26日至4月29日两个月的工资及加班费631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补交应交而未交的养老保险金等,共计6.3万余元。刘元平在之后也申请了劳动仲裁。

  失衡的劳动仲裁调解案

  7月4日晚,王建昌妻子等了一个晚上不见丈夫踪影,第二天才知道丈夫竟被公安机关抓走了。同一天晚上,刘元平也被公安机关抓走。

  原来,6月28日,联达伞面公司负责人俞小鹏向萧山新塘街道派出所报案,称4月29日下午4时许,在王建昌和刘元平的煽动下,公司员工停掉了正运转的机器,正在运行的布料全部报废,直接经济损失6.3万余元(记者发现,这个损失数字“恰巧”与王建昌申请仲裁的标的6.3万余元相差无几)。7月4日傍晚,新塘派出所将王建昌和刘元平带到派出所留夜讯问,第二天将他们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王建昌说:“我被抓进去后,公司老板让人带话儿说只要我不告他们,他们就不告我,否则有我好看的。”7月14日,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新塘派出所开庭。

  王建昌说:“民警将我们从看守所带到派出所时说,今天劳动仲裁在派出所开庭,只要你们调解了,也就不追究你们的刑事责任了,当然这要老板写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材料。”

  当时我们考虑,被关进去后无法拿到相关的证据,只好被迫同意调解。开庭时,我们戴着手铐和脚镣,回到看守所后才被打开。”7月17日,王建昌和刘元平分别与联达伞面公司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他们2月26日至4月29日的工资各1000元。8月3日,王建昌和刘元平被公安机关释放。

  案发后,新塘街道派出所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联达伞面公司4月29日下午由于员工停工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得出评估损失为5000余元。

  因故停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浙江劳动与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陈诗达认为,这是一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此案的关键在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劳动者依法维权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本案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行为,而不是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更谈不上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陈诗达指出,《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月支付。联达伞面公司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此将两农民工刑拘,这是对法律的歪曲。倘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员工停工,公安机关就可以随意抓人,那么劳动者的权利如何保护,《劳动法》第32条如何实施?

  (胡雪良孔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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